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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已成为解决民商事纠纷主渠道之一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3-30 18:48:38点击:

  如白驹之过隙,25年的时间不过是忽然而已,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仲裁制度随之进场的故事彷佛就发生在昨天;又如一段漫长的旅程,25年的时间里走过了发达国家几百年的发展道路,从闹市无人识到人们竞相逐之,仲裁已成为当下中国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主渠道之一。

  不仅如此,“仲裁已经成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等工作的积极参与者和贡献者。”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如是说。

仲裁已成为解决民商事纠纷主渠道之一(图1)

  据司法部统计,2018年,全国255家仲裁委员会共处理案件54万多件,比2017年增长127%;案件标的总额近7000亿元,比2017年增长30%。

  无论是127%,还是30%,这样的数据用来诠释“增长”意味着什么,无需多言。如果将时钟继续往回拨动,更会惊奇地发现!每一年都有“一年更胜一年”的惊喜。

  从仲裁法实施的1995年算起,我国仲裁机构的受案量已连续23年保持增长,年均增长率超30%,最高时达127%。2013年首次突破“十万”件大关,而从“十万”件到“二十万”件大关,仅仅用了3年的时间。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已然驶入了快车道,是不争的事实。

  回想1995年,全国几十家仲裁委员会年受案量只有1000多件,仲裁的前景究竟如何虽尚不明晰,但是对于当时的仲裁人来说,眼前的黯淡比理想中的光明显然更加真实。

  尽管有政府“扶上马送一程”的保障,但现实的困难让创业者们迄今印象深刻。“同事们进入单位前对仲裁听都没听过。”在二三线城市中表现突出的东营仲裁委员会,其仲裁一科副科长杜宜说,“谁也不知道,第一年只受理了一件案件、只有三个领导六个兵的仲裁委,究竟走向如何”。

  据了解,东营仲裁委第一任秘书长杨世芝利用自己曾经的工商局副局长身份当敲门砖,下企业去宣传,“有的人一听是工商的就笑脸相迎,一听是仲裁委的就冷若冰霜。”东营仲裁委案件受理科科长黄海波坦言,那时真的感到自己作为仲裁委的一员出去“一点地位没有”,更谈不上什么面子。

  蝉联十多年仲裁机构受案量之首的武汉仲裁委员会,在成立之初也有着同样的尴尬。武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处长吕诗超当年参与了武汉仲裁委的筹建工作,当时参与筹建的还有湖北省贸促会,武汉市工商局、版权局、房管局、人事局、组织部等,在忙完筹建的工作后,他们中的大多数都回了原单位。吕诗超是留下来的为数不多的几个人之一。他将这样的选择视为“下海”,毕竟这与“吃公家饭”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相比,还是有些没着没落的感觉。首要的问题就是有谁会选择武汉仲裁委,武汉仲裁委的案源来自于哪里。事实证明,这样的担忧并非多余,在1997年武汉仲裁委成立当年,全年的受案数仅17件,案件标的额仅0。13亿元。

  这不是一两家仲裁机构所遇到的个性问题,而是当时所有仲裁机构都面临的共性问题。彼时,整个社会对于仲裁都缺乏认知基础。

  在上个世纪90年代,在刚脱胎于计划经济的中国,依靠非国家机关的中立第三方来解决标的额动辄上亿元的经济纠纷,在绝大多数人看来是不可理解的。找政府、上法院,才被认为是“正门正道”。对于突然“冒”出来的能裁判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委员会,谁也不敢将关乎切身利益的纠纷裁决权交给这样一个新机构。

  要解决案源问题,首先就要让人家知道仲裁制度是怎么回事,仲裁机构是干什么的,仲裁有哪些优势,等等,这就决定了仲裁的宣传与推广,是当时的头等大事。

  “我是谁”“我能为你做什么”,这样的问题在初期推广中必须说清道明。令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哭笑不得的是,他们总是被误解,比如必须反复澄清与解释他们的仲裁不是社会已经熟知的劳动仲裁。

  在宣传推行中,各仲裁机构各出奇招,简单朴实的也好,巧用心机的也好,能用的法子都用上了,因为“公众对仲裁闻所未闻,我们要想方设法地让他们知道;当事人不了解不理解仲裁,我们要在当事人的心目中根植起仲裁的意识和概念。”西安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潘俊星说。

  一个又一个的节假日,西安仲裁委的工作人员在繁华闹市区的街道上,支起桌子,竖起印制的宣传牌,向路人散发印有仲裁知识的宣传单,并现场讲解仲裁知识。在西安的钟楼、西华门等人来人往密集区,宣传仲裁的彩色热气球,时常飘浮于高空。

  “抓住企业这个点,连起行业这条线,覆盖社会这个面”,在这样的基本思路引领下,西安仲裁委一家一家地走访企业,培育潜在的仲裁案源;手把手地帮助企业在合同上完善和规范仲裁条款。

  除了自身的努力,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从组织、编制经费和办公场所等全方位的支持,以及不遗余力的推行,也是仲裁事业得以全面铺开的关键因素。

  在许多地方,由当地政府发文推行仲裁制度,或召集相关领域人员协调其选择仲裁,这是在当时的情况下推行仲裁的一种有效办法。

  例如,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于2002年发布《关于加快我省仲裁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促进仲裁事业的快速发展,作为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区域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

  有了政府力量的加持,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一个选项,在解决仲裁机构案源问题的同时也逐渐深入人心。政府还身先士卒,作出表率,例如,2013年,武汉仲裁委约定仲裁条款的全市政府合同标的额不低于306亿元,约定仲裁条款的政府合同达到387份。

  多年来,各仲裁委积极推进自身能力建设,注重在加强机构建设、规章制度建设、队伍管理、案件管理、廉政制度建设等方面持续用力,着力在提高办案质量、提升社会公信力上下功夫,取得了较好效果。

  创业之初的艰辛加之多年来的努力,如今已转化为璀璨耀眼的成绩!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仲裁工作体制机制逐步完善,仲裁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案件数量质量、仲裁社会影响力均有了长足发展。来自司法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设立了255家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6万余人(其中,仲裁委员会成员4000多人,仲裁工作人员6000多人,仲裁员5万多人),累计处理各类案件260多万件,标的额4万多亿元,案件当事人涉及70多个国家和地区。

  规模的增长不仅仅是数量的直接表现形式,更是质量广受认可的例证。据统计,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率、不予执行率常年保持在1%以内。

  比如,厦门仲裁委员会2013年起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的流程管理和全方位、立体化监督体系,其过硬的办案质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地当事人,乃至境外当事人选择厦门仲裁委。在厦门仲裁委受理的案件中,双方均为外地当事人可以占到总受案量的40%以上。

  广州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当事人除来自珠三角,还分布在粤港澳大湾区、全国各省区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世界各地。

  规模的增长还是案件类型不拘泥于传统商事仲裁,而是走向多样化的一个体征。近些年来,仲裁业已经深入到医疗事故赔偿、拆迁、物业、交通事故赔偿等多个领域,在社会纠纷解决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比如,在公民权利意识较强的深圳,医患纠纷大量存在,而冗长繁琐的诉讼过程让双方都不堪重负,“医闹”和患者权利保护问题并存,社会对于简单快速解决纠纷的需求非常强烈。原深圳仲裁委(现深圳国际仲裁委)于2010年10月12日专门成立了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其在高效妥善化解医患纠纷上的突出表现赢得了政府和社会的认可。平均结案时间20天,最快的仅3天。已结案件均顺利履行,无一信访投诉,赢得医患双方一致好评。深圳的医患纠纷处理机制也被深圳市政府定性为“我市法治城市建设的一个亮点”。

  宝鸡仲裁委员会则设立了十多个交通事故仲裁工作站,调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当面说好,马上付钱,案结事了。仲裁员很认真,提前介入,善于调解。当事人、民警都认可。”宝鸡市交警支队调研员马方生说。

  驻马店仲裁委在金融、保险、医患、土地、房产、租赁、建设工程、股权转让等领域的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方面,发挥仲裁特有优势,主动出击、妥善处理个案,主动服务、化解社会矛盾,主动融入、助力基层社会治理。中小城市仲裁制约发展容易遭遇的瓶颈问题被一举打破。

  无论是身处改革开放前沿、骨子里就有着“创新”精神的深圳,还是位于典型传统农业大市的驻马店或是居于老工业城市但经济并不算发达、仲裁资源一样匮乏的宝鸡,都无一例外地在受理案件的类型上作出了多样化的探索。这背后正是仲裁机构自身的努力创新。

  在积极面向社会各个领域广泛受理涉及财产权益的民事纠纷,尽可能多地解决社会矛盾,实现案件受理多样化的同时,仲裁界同时树立了“少敲锤子多解扣子”的纠纷处理观念,避免靠简单裁决方式解决矛盾,积极探索运用调解和解、仲裁确认、友好仲裁、工程评审、仲裁斡旋和谈判等方法解决纠纷,实现纠纷处理多元化,努力提高仲裁案件快速结案率、民商事纠纷调解和解率、仲裁裁决自动履行率,尽最大可能让争议双方当事人都能满意。

  例如,西安仲裁委倡导“茶室说案”,将当事人置身于清茶、轻语、温馨的环境中进行斡旋调解,从而达到“君子之争,和谐仲裁”的最佳境地。自“茶室说案”这一独特调解方式推行以来,西安仲裁委员会每年有68%以上的案件,通过这种方式得到有效解决。

  随着仲裁在社会纠纷解决中越来越重要的功能发挥,其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也日益增强。“近年来,各仲裁机构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全面履行职能作用,在服务党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服务和改善民生工作等方面积极作为,作用日益凸显。”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

  青岛仲裁委员会主动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和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积极搭建平台,服务与世界各国经贸合作。武汉仲裁委积极服务长江经济带建设,成立“中国长江航运仲裁中心”,推动建设华中地区最大的海事海商仲裁基地,有效增强了武汉在长江经济带建设中的影响力和竞争力。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服务民营经济等的仲裁机构比比皆是。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的仲裁规则历经9次修改,现行规则中关于多方合同仲裁、合并仲裁、追加当事人以及紧急仲裁员程序等规定,在国际上都是最先进的。“很久以前就深刻认识到,如果没有一个被世界公认的规则,就很难走出去。”贸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说,9次修改与国际接轨,正是为了提高仲裁的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顺利实现。

  贸仲委还出台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为国家签订多双边投资协定提供一个可以选择的争议解决机制,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服务平台,用王承杰的话来讲,它的意义不亚于当年贸仲委的成立。

  广州仲裁委紧跟时代步伐,在2014年全面转型为互联网仲裁机构,至今已实现全流程线上运行、全智能审理案件、交易全流程覆盖的智能化仲裁模式。网络仲裁实现了线上线下协同发展,极大地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提升了服务效能。据统计,2018年全国共有22家仲裁委员会运用网上仲裁方式处理案件35。7万件。

  此外,各仲裁机构在人事财务管理、工作机制、工作模式等方面大胆改革,积极创新,有效激发了仲裁发展活力。如深圳国际仲裁院创立“法人治理”模式,聘请部分境外人士担任理事会成员,有效提升了国际国内影响力。

  重庆、福州、杭州等仲裁委积极与本地法院、有关部门、基层调解组织等建立了良好的协调机制,建立仲裁与诉讼、复议、人民调解等制度的有机衔接,开通诉讼、调解与仲裁案件等对接平台。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仲裁机构走向世界舞台的脚步也在加快。2012年贸仲委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邀请,在香港设立了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这是中国仲裁机构第一家在境外的分支机构。2018年,贸仲委还分别在加拿大温哥华和奥地利维也纳设立了贸仲委北美仲裁中心和贸仲委欧洲仲裁中心,提升服务“一带一路”经贸投资商事主体的便利性。

  此外,贸仲委通过举办中国仲裁高峰论坛等中国仲裁周系列活动,会聚全球仲裁精英,研讨仲裁前沿热点问题,倾力打造国际仲裁世界舞台。作为联合国贸法会非政府组织观察员,每年派员参加相关会议,积极参与国际仲裁事务治理,为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

  过去已去,未来已来,中国仲裁事业在过去25年取得了卓越的成绩,而在此基础上,新一轮的迅猛发展也正在蓄势待发之中。就在去年年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这是仲裁法颁布实施25年来第一个以两办名义印发的仲裁工作文件。

  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明确司法部统一指导监督全国仲裁工作职能。司法部部长傅政华近日在陕西调研仲裁工作时指出,要认真贯彻落实习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关于仲裁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抢抓发展机遇,加快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创新,努力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组建、机构独立、行业自律、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的仲裁工作新格局,切实提高仲裁公信力。要不断提高仲裁机构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能力,树立中国仲裁品牌,形成高地、形成优势,增强国际影响力、话语权。

  仲裁是现代社会中与诉讼、调解等并行的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双方通过约定,将可能出现的或已经存在的争议提交给独立的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由其居中作出裁决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纠纷解决机制。

  这里所说的仲裁专指民商事仲裁,不涉及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人事争议仲裁、体育仲裁等。

  自愿性!一项纠纷发生之后,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给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程序适用何种程序规则和实体法,都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专业性!各个仲裁机构备有分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其中的仲裁员一般都是各个行业的专家。

  国际性!基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存在,在其中一个缔约国作出的裁决,可以很方便地到另一个缔约国去申请执行。

  灵活性!当事人在程序上享有较大自主权,甚至可以自定程序,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有关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可以灵活处理。

  保密性!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各国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的保密义务,使得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被轻易泄露。

  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程序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迅速解决。

  独立性!各国有关仲裁的法律都规定,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仲裁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即使在机构仲裁下,仲裁庭审理案件时,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石,是仲裁程序得以开展的前提,也是当事人提起仲裁的依据。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合意,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独立于合同存在,不因合同的终止、无效而终止或无效。

  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三个部分!(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协商同意在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后,以仲裁的方式解决;(2)仲裁事项,即当事人协商同意将什么纠纷提交仲裁;(3)选定仲裁机构,即当事人协商选定一个特定的仲裁机构仲裁他们之间的纠纷。

  当事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直接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如果原有仲裁协议或条款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订立补充仲裁协议。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与终审法院的判决一样,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对于国内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此外,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对于涉外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此外,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如果国内仲裁裁决存在下列问题之一,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1)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2)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的。人民法院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此外,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如果涉外仲裁裁决存在下列问题之一,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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