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NEWS

新闻与文章

新闻与文章

有刑事案底到底会对自己和子女的未来有多大影响?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5-13 11:00:07点击:

有刑事案底到底会对自己和子女的未来有多大影响?(图1)

  广义的“案底”概念下,所有因违法违纪被执法机关档案记录的人都是有案底的人。狭义的“案底”,则特指犯罪记录。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2条规定:“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相反而言,只要法院经过司法审判作出有罪判决,即便免于刑事处罚、被判处管制刑,或是适用缓刑、监外执行等,都属于有犯罪记录的情形。

  并非所有刑事案件都交由法院审判,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法作出终止诉讼的“不起诉决定”,即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者经两次补充侦查尚未达到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不起诉决定虽然不会产生犯罪记录,但仍会形成诉讼档案,可能会对当事人自身产生影响。

  本文讨论的刑事案底,指当事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而被刑事处罚或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且被有关机关记录在案的。所有留有犯罪记录的、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因涉嫌违法犯罪正被有关机关侦查的情况都属本文讨论的范畴。需要说明的是:在任或报考不同的职位、案底涉及的不同罪名、留存案底的原因等因素,都可能左右“案底”产生的影响,因此不能一概而论。下文将逐一列明不同情形下刑事案底对当事人个人及子女产生的影响。

  《刑法》第37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此条款是“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利用职业犯罪数量不断增多的情况所新增的,预防某类从业人员再犯罪的禁止性措施,是留有刑事案底对个人最直接的影响。除此之外,留有刑事案底的人还不得从事以下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3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6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4)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3)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下,虽然不会产生犯罪记录,但是该不起诉决定仍可能会对公务员任职产生影响。《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第9条规定:“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考察人选,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3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第7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3)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4)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3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8条规定:“考察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1)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依据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的;(2)曾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03条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第124条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2条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7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1)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2)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第49条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8条规定:“曾被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者收容教养的,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被侦查、起诉、审判的不得征集服现役。”

  留有刑事案底对子女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公务员报考、军校警校就读、入伍参军等方面的“政审”环节。不同的亲属关系、报考岗位、院校情况,以及刑事案底所涉罪名,会对子女产生不同的影响。

  在《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几种情形都是针对个人而言的,没有对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的考察要求。因此,对于一般公务员岗位来说,是不需要考查家庭成员刑事案底的,只要考生本人满足《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第9条以及《公务员录用规定》第18条的相关规定,就能通过政审。

  政法单位、纪检监察单位和机要保密单位等涉密职位对家庭成员案底情况有严格的要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第8条第5款规定:“对于报考机要、国家安全等涉密职位的人员,一般应当考察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有关情况。”涉密职位政审环节,除了对考生自身有更为严格的要求以外,对于考生的家庭成员、社会关系也有严格的考察要求。但经作者的检索,并未找到对“应考察的有关情况”作出进一步说明,给出具体考察内容、考察标准的法律、法规。根据作者搜集的信息,具体的考察内容,可大致参考《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9条规定:“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1)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3)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4)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子女报考警校的政审要求同上。”

  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公务员政审较为严格,如果直系亲属中有人留有刑事案底,可能会产生隐性的不良影响,导致考试失利。

  申请入伍或报考军校、国防生的情形下,根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要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1)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2)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3)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的;(4)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如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以及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也不得征集。

  因涉嫌刑事犯罪而留有案底,不论是否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有罪,都会对个人及子女产生负面影响,不同职业、罪名、服刑情况的影响不同。简言之,对个人而言:公职人员一旦留有刑事案底,除案件情况特殊、犯罪情节轻微以外应予开除;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触犯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等特定罪名不得从事银行、保险、证券类职业,故意犯罪不得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对子女而言:家庭成员留有刑事案底,子女无法报考机要、国家安全等涉密公职,报考一般公务员岗位时可能会受到隐性影响。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3988889999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020-88888888

二维码
线